幼儿园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教育内容,幼儿园聘用教师及工作人员应当进行背景查询

幼儿园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教育内容,不得开展违背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幼儿园聘用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前,应当进行背景查询。公办幼儿园不得转制为民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

新华社北京9月7日电(记者 胡浩、刘硕)教育部网站7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拟明确,幼儿园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教育内容,不得开展违背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学前儿童、幼儿园的规划与举办、保育与教育、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管理与监督、投入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9章,共75条。

征求意见稿拟明确,学前儿童入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接受学前教育,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幼儿园应当配备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的玩具、教具和幼儿图画书,不得使用教科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学前儿童参与商业性活动、竞赛类活动和其他违背学前儿童年龄特点、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征求意见稿提出,幼儿园聘用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前,应当进行背景查询。拟禁止从业的情形包括: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犯罪记录的;因实施虐待儿童、性侵害、性骚扰等行为被处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的;有吸毒、酗酒、赌博等违法或者不良行为记录的;患有精神性疾病或者有精神病史的;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有其他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不宜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情形的。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公办幼儿园不得转制为民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企业资产上市。
 

在本章节中还提到,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财政经费、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或者支持举办营利性幼儿园。公办幼儿园不得转制为民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保育与教育章节明确,幼儿园应当以儿童的生活为基础,最大限度地支持和满足儿童通过亲近自然、实际操作、亲身体验等方式获取经验的需要,促进儿童在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各方面协调发展。幼儿园应当配备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的玩具、教具和幼儿图画书,不得使用教科书。幼儿园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教育内容,不得开展违背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幼儿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向学前儿童及其家长组织征订教科书和教辅材料,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校外培训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不得对学前儿童开展半日制或者全日制培训。

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章节明确,国家实行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幼儿园教师应当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已取得其他教师资格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在幼儿园任教。幼儿园聘用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前,应当进行背景查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聘用:(一)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犯罪记录的;(二)因实施虐待儿童、性侵害、性骚扰等行为被处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的;(三)有吸毒、酗酒、赌博等违法或者不良行为记录的;(四)患有精神性疾病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五)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六)有其他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不宜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情形的。

管理与监督章节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经费预算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学前教育经费,不得向幼儿园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投入与保障章节明确,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负担,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幼儿园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确保稳定的经费来源。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和支持水平,保证学前教育财政经费在同级教育财政经费中占合理比例。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学前教育捐赠。

法律责任章节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的规定,未履行学前教育管理和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领导责任、建设责任、擅自举办、机构责任、逐利责任、人员责任、侵权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文章来源:新华社 中新网 网络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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